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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钮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站**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同年10月11日,在颍上县**乡**村旁边的沙河里,许某某(已起诉)从山东购买两艘60吨的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资质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钮某某在其中一条船上非法采砂20余天,许某某每月付给钮某某工资6000元,并且每采砂一吨,钮某某提成1元,钮某某非法采砂2000余吨,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矿产品价值为17万元。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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