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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乙,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上海市杨浦区**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钱某乙在嵊州市**专卖店期间,为发展业务需求,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免费获取包括嵊州市**广场、**小区三期等小区的业主房产信息4031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钱某乙、周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上述房产信息。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钱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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