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3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2********,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枞阳县钱铺镇**村*****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在嘉兴市南湖区**苑1幢**室内,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霞发生口角,后以“掐、捏”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霞,造成被害人刘某霞受伤。后经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霞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霞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情节,自愿认某某,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