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海娟,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江苏保安协会通知将在当年8月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资质评级。接通知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经营的苏州**有限公司和曲某某所在的江苏**有限公司的便着手准备评级材料。**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左某某(另案处理)为了使自己的公司顺利通过资质评定,便联系了白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保安员证,白某某同意后,其将后续买证事宜交给高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处理。后**公司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向白某某购买277张保安员证。
**公司为了做好申报工作,公司保安部经理杨某某便在苏州保安协会的微信群中与其它单位员工进行交流,由此认识了曲某某。2019年7月初,二人在交流过程中,杨某某得知曲某某有途径能够快速办好保安员证。由于**公司申报二级资质仅缺约700张保安员证,为了公司能够顺利评级,杨某某便将此事向公司董事长郑某某、副总经理钱某某汇报。郑某某、钱某某为了公司发展考虑,便同意了杨某某的意见,并授权杨某某办理此事。
后曲某某到**公司考察时,杨某某、钱某某向曲某某详细的了解了办证事宜,并通过曲某某的介绍与白某某取得联系。后**公司决定以人民币14万元购买700张保安员证。为了防止受骗,杨某某与白某某约定,在看到网站公示考试合格后付7万元人民币,拿到保安员证后再付7万元。
**公司在看到网站公示、拿到700张保安员证后,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7月26日通过公司账户两次向白某某使用的建行卡账户每次付款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保安员证;
2.书证:转账记录等;
3.证人白某某、高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笔等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钱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案发后,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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