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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阿都乡**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子费某某沿宣威市杭瑞高速由宣威方向驶往普立方向。21时00分许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杭瑞高速K1972+200米处,该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正前部碰撞道路施工路段路障并驶入道路施工路段碰撞路段内隔离墩带,造成乘车人费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钱某某受轻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被害人的近亲属均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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