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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县**镇**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9时28分许,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许某某、郝某某、张某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荣成市**镇**村东道路处与颜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致颜某某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致车辆损坏。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钱某某明知许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钱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颜某某亲属人民币533720.4元,钱某某赔偿颜某某亲属人民币10000元,颜某某的亲属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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