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64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花园**城**座**座。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期至2019年12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粤SZ****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新世纪广场路段时,与正在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曾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小型轿车等物证, 户籍材料、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投案自首,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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