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户籍在宁德市**镇**路**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无牌超标电动二轮车搭载被害人汤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敬老院门口下坡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出右侧道路后翻车,被害人汤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根据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取得被害人汤某某家属谅解。
同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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