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10月10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本案由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伙同陈某甲、茅某某为了非法牟利,策划伪造高档小车涉水的事故现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出资12万元,向车主陈某乙购买一部凯迪拉克二手高档小车。陈某甲于2018年4 月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2018年8月15日上午8时许,茅某某故意将闽B*****凯迪拉克小车行驶到积水较深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凌厝村城港大道路段的辅路,将闽B*****凯迪拉克小车泡在水中致车辆涉水熄火。在2018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报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理赔,获得赔偿223900元,所得赔偿金汇入陈某甲名下账户后,将所得款项分给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以及用于归还自己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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