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皖寿县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寿县**镇**街道**居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35分左右,钱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钱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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