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20分,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皖HS****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城市新渡至练潭**公里**米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后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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