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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丹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B0****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高速公路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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