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汉族,本科文化,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宜良县分局稽查大队队长,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钱某某系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宜良县分局在职职工。2020年8月6日下午,宜良公路分局召开会议,钱某某参会结束后在宜良公路分局食堂就餐时饮酒。同日20时13分,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公路分局行驶至宜良县永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钱某某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钱某某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带钱某某抽血送检。
经鉴定,钱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9.1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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