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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仙居县福应街道大路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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