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20时许,饮酒后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长江镇光泽路由北向南行至光泽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钱某某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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