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马鞍山市雨山区**食品经营部**,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江东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江东大道阳湖大桥北侧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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