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C****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和南路米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1mg/100mL。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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