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11.8mg/100ml)驾驶沪C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街道**路**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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