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双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道**道**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2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