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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白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在乡村公路凌晨时段,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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