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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21时许,钱某某驾驶冀G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赐儿山2号隧道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钱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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