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21时许,钱某某驾驶冀G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赐儿山2号隧道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钱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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