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付**号,住石家庄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车牌为冀A*****的白色的小型大众汽车在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阿里山大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 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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