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行唐县衡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法院道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5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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