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现住行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行唐县衡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法院道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5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