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94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2****小型轿车从乐清市区双雁路开往民丰路,与她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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