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LX****号牌小型汽车从本市龙华区观澜松元福楼村行驶至观澜环观中路粮食集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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