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湄潭县**街道**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7时30分许,钱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湖山郡工地办公室与他人吃饭饮酒。当日21时30分许,钱某某驾驶贵C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山郡工地出发往麒龙新城小区方向行驶。当日22时10分许,钱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江街道水文街与湄江步道路口1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带钱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19mg/100mL。
2020年4月1日,钱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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