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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办事处**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时10分许,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医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

醇含量为93.34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精含量低于100 mg/100ml,且于夜间零时在道路上行驶,危险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平常表现较好,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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