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磐安县**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饮酒后驾驶皖RS****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磐新路方向往磐安县尖山镇同心街方向行驶,途径尖山镇曙光街30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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