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碧江区灯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晚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5595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环东路东关路口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聘请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98.97mg/100mg。
本院认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无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记录,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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