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兴化市**局工作人员,住兴化市**人家**号楼**室(户籍地:兴化市**街**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MA****小型轿车沿兴化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化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次犯罪既未伤人,又未伤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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