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饭店,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幢**室,因赌博于2000年6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二千元。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苏E5****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街道银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奚浦村涵洞西侧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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