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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3********,汉族,本科文化,**航空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5月1日0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8****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工运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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