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5********,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UV****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新闸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发科技有限公司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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