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唐山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区**楼**门**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冀B2****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路口等信号灯时在驾驶位睡着。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17.25mg/100ml;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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