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86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共党员,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17日被乐清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7****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市区宁康东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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