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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村**号,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6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614路林业局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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