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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罪)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32530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沿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由环胜工业区往龙溪宫廷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龙溪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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