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五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街,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与石某某(未成年人)、吴某某因情感问题引发纠纷,后持铁锨将石某某、吴某某打伤。经鉴定:石某某、吴某某两人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程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积极全部赔偿达成谅解协议、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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