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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尹某乙(已经起诉)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所帮助尹某乙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缪某某、季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马某某、万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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