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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本案,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先后从永康新索公司及他人手中购买了三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该期间将上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武义县顶康科技公司和永康市夏溪村夏溪二街53号其承租的一间店面房内,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金额为93034元。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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