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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小区市场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4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28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称其单位自2019年2月28日接到刘某某某某等3名工人投诉钱某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在**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租用厂房、宿舍后进行装修时拒不支付刘某某等3名工人工资共计6万元,且钱某某在拖欠工人工资后去向不明。2019年4月10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报刊公告形式向钱某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钱某某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钱某某仍未支付该3名工人的全部工资。案发后,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钱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但均无法与钱某某取得联系。经查,钱某某有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30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依法对钱某某采取刑拘追逃措施;2020年4月7日,刑拘在逃的钱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小区市场路**室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大亚湾区公安局。经审讯,钱某某对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钱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筹集全部维权工人工资款,并如数交至大亚湾区劳动部门代管发放。至此,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代为发放该案全部维权工人的工资,社会危害性已消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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