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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住汉川市**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7日13时许,在本市**乡**村,被害人段某某与同村村民钱某甲因打牌出牌的问题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见状遂与被害人段某某打斗,随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持菜刀将段某某右手小指砍伤,经汉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已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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