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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和黄某甲、钱某某一行四人在荆州市荆州区聚珍园二楼新华天河电影院5号厅看电影期间,黄某甲从卫生间回座位时踩到被害人黄某乙的脚,黄某甲、张某某与黄某乙因此发生口角。坐在影厅最后一排的万某某看到后冲过来,从背后用力推搡黄某乙,与黄某乙扭打在一起,张某某用脚踢踹黄某乙头部、胸部,钱某某用手提包击打黄某乙的头部,黄某甲用脚踢踹黄某乙腹部。冲突过程中,黄某乙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伤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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