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家人在钱某某家门外路上,与被害人郑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吵打,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用镰刀砍伤在现场的郑某某外孙冯某某右手臂。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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