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绰号老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 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李某甲等人在征得**村村民段某甲的同意后,向段某甲家田内倾倒了12车土,共计约133方土方,后被**村村民杨某某发现后用皮卡车拦住了处理倒土的一辆货车和一辆装载机,李某甲等人才知道倒土的田块已经租给王某某等人。杨某某电话通知了租田的股东段某乙,段某乙又打电话通知了王某某,王某某让钱某某先赶往现场处理,随后钱某某邀约徐某某到沙锅村王某某租的土地上,钱某某和徐某某对倒土的人进行阻拦不让机械离开。王某某等人到场现场后又提出无理要求向李某甲索要财物作为赔偿,李某甲当天未同意,后王某某等人又利用言语威胁强行将现场被拦的一辆货车和一台装载机强行扣走,之后由钱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尾随将货车和装载机押送至富民县李某乙经营的停车场停放多天,李某甲在找了熟人向王某某等人说情后,因惧怕对方,迫于装载机和货车被扣的压力,2019年1月17日李某甲在富民县**富滇银行向王某某银行卡转账7万元钱。经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1月13日李某甲倾倒在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王某某租赁的段某甲家田内的133立方米土方的价格,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63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钱某某持有的借款合同拾份、银行卡玖张、房屋租赁协议壹份、房产证复印件壹份、车辆买卖合同壹份,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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