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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用车驾驶员,住泰兴市********号。被不起诉人钱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20日重新收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泰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单氰胺废渣会污染环境,仍伙同他人将泰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化工厂生产的单氰胺废渣合计8891吨填埋至泰兴市**镇**村村委会南边一废沟塘、泰兴市**镇**路造路基,合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2982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钱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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