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某某检七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5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局在对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安装三通阀,使得该公司厌氧罐出水池的污水可以绕过后续污水处理工艺和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纳管管道。经调取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外排污水检测记录表,发现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采集的**公司外排污水的检测结果为COD 2340mg/l、氨氮851mg/l、总磷62.9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钱某某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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