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四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金属表面技术处理厂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依照马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对接顾某某(另案处理)处置苏州市**金属表面技术处理厂内六桶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液。2020年6月23日,顾某某指使苏某某(另案处理),于当天上午、中午、下午,分三次先后从该厂内运走废液。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使用叉车将废液叉上苏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后苏某某将共计六桶废液倾倒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北侧停车场东北角沟道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倾倒点处废弃桶内”残留废水样品总镍:47000mg/L、总铜:7.94mg/L,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一级标准46999倍、14.88倍。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蓝色塑料圆桶2个(系照片)
2.书证: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材料、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原**电子北侧地块废液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过程及效果评估报告》等。
3.证人顾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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