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睢县**镇**号。2015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豫N8****号厢式货车沿睢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 当行驶至8号公馆附近时,与骑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迎面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某驾驶逃逸。经睢县公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5月1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不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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