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8********,汉族,大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武城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宁津县正阳路德百广场停车场内道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由南向北时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0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mg/100ml。2019年12月24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认定,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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